通知公告

当前位置: 首页 > 通知公告 > 正文

关于全校党员“亮身份、做表率、树形象”佩戴党员徽章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19-10-18     点击:

 

各党总支(直属党支部):

为引导广大党员强化党性观念,时刻牢记党员身份,自觉展示先锋形象,校党委决定在全校党员中推行“亮身份、做表率、树形象”佩戴党员徽章行动,引导党员主动亮明身份,践行“四个合格”,发挥先锋模范作用。具体安排如下。

一、总体要求

各级党组织要重视党员佩戴党员徽章工作,引导广大党员把党员身份亮出来,把先进标尺立起来,把先锋形象竖起来。做到在党爱党、在党言党、在党为党。

二、佩戴要求

学校全体共产党员(含预备党员)在办公、上课、参加党内政治生活以及党组织作出要求的时间和场合,应佩戴党员徽章。佩戴党员徽章必须严肃、庄重。

(一)全体教职工党员工作期间要带头做好佩戴党员徽章工作,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,要主动亮明党员身份,自觉接受群众监督。

(二)全体学生党员在校期间(含上课、实习、实验、考试等各教学环节),以及在校外参加志愿服务、社会实践等活动中,应佩戴党员徽章。

三、佩戴标准

根据《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》(组厅字〔2017〕25号)有关要求,党员徽章一般应佩戴在外衣左胸中间位置,若与校徽或其他纪念徽章同时佩戴,应将党员徽章置于其他徽章上方。党员不得佩戴破损、污损、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员徽章。

四、领用和保管

(一)党员徽章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发放,各党总支(直属党支部)根据实际党员人数领取。

(二)党员要爱护党员徽章,妥善保管,不得随意丢弃。对破损、污损、褪色的党员徽章,应及时向党组织申请换发。

(三)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资格,正式党员被劝退、除名、开除党籍时,应交还党员徽章。

五、工作要求

各党总支(直属党支部)负责指导、督促、检查教师党员和学生党员按规定日常佩戴情况,纪检委员做好监督工作。

 

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中共防灾科技学院委员会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19年10月14